哈尔滨天河环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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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伊春路、龙章路、东湖路地段(群力家园)C区10栋2单元101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宇阳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于6月23日—24日及7月21日对你单位负责运营的巴彦县洼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调查发现,巴彦县洼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总氮指标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以上事实,有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运营单位)、身份证复印件(运营单位)、授权委托书(洼兴镇)、身份证复印件(洼兴镇)、现场照片(复印件)、生产台账、环评批复、委托运营合同、管理权移交书、采样原始记录、采样人员采样资质、执法证、光盘资料,调查询问笔录(运营单位)、调查询问笔录(洼兴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洼兴镇),2022年6月25日提取的监测报告,2022年7月21日提取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调查询问笔录(运营单位)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年10月14日,我厅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黑环罚告〔2022〕3号),你单位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7日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5日内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哈尔滨大直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账 号:3500040129468013857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