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0〕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惠企政策。
一、清单范围
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一是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经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认定、认可;二是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和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根据其环境守法、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纳入;三是重大工程项目和重点领域企业,近1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四是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环境信用良好,1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梳理、认真核实辖区内相关企业,列出符合条件的企业清单,建立清单台账,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二、执法措施
1.对纳入正面清单企业的监管执法要求。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为主。但对群众举报投诉、来信来访,以及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等,要依法及时实施现场核查处理。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安排“双随机”抽查,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和分区分级复工复产有关要求,采取差异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措施并实行动态调整。对正面清单前5类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被“双随机”抽到的,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对正面清单第6类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可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一般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减少抽查频次(详见附件1)。对未纳入清单的企业,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开展日常执法工作。
3.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遥感、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 及时督促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及时总结经验,用于创新探索,积极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优化执法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效能,坚持监管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
4.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对损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的重大环境问题、影响疫情防控、偷排偷放、恶意排污、拒不整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公开曝光。
5.强化宣传和环境应急管理。充分利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加大宣传,做好企业复产复工的环境法规宣贯。指导帮助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应用远程监控等新技术,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排放监管。
附件: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附件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序号 | 类别 | 行业 | 纳入条件 | 监管要求 |
1 |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 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 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可纳入清单 | 尽可能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除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形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
2 |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 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 视其环境守法、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可纳入清单 | |
3 |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 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 | ||
4 | 重大工程项目 | 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 | 近一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可纳入清单 | |
5 | 重点领域企业 | 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等领域企业 | ||
6 | 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 | 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的企业 | 企业环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企业,可不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 | 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