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政策的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和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环评审批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决定在全省试行环评承诺制。
二、试行环评承诺制的产业园区条件
1.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齐备、运行稳定;
2.园区规划环评已通过审查;
3.园区产业定位和负面清单清晰;
4.园区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问题。
三、试行环评承诺制的项目条件
1.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规划环评要求,或区域环评要求;
2.项目不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较低、不涉及环境敏感目标的报告表类项目;
3.项目不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
4.项目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及建设单位无环境保护方面不良信用记录。
四、试行环评承诺制的程序要求
(一)申请环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报批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承诺已知晓并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自愿依法承担因承诺不实或错误带来的风险、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示环节。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后,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当日受理并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若有单位或个人对环评文件提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异议情况,经核实后应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审批环节。受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标准化批复文件。按照审批制批复信息管理要求,及时对外公告批复内容,并按“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将批复邮寄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