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深化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举措,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清单》组织实施
制定和实施《清单》是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司通〔2022〕41号)的统一要求,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将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应依法依程序作出相应决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给予行政相对人必要的指导和帮扶,教育、引导其自觉守法,并做好相关记录。对违法问题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仍存在严重污染环境可能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实施行政强制。
二、明确《清单》适用工作程序
(一)减轻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19〕112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调查结束后,执法部门提出减轻行政处罚处理建议,经法制部门审核,由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审议过程应予以记录,案件办理过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工作程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发现符合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相关事实进行进行调查取证,制定不予行政强制审批表,并通过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教育、劝导。
三、其他事项
本《清单》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在我省同时执行,因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规定与上级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doc
2.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doc
3.×××生态环境厅(局)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审批表.doc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