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省厅制定了《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6日
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
提高执法效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敢”字当头的“十敢”精神,不断振奋精神,敢于向污染宣战、敢于钢牙啃硬骨头、敢于出击亮剑、敢于坚持真理。找准工作方向,敢于向顽瘴痼疾开刀、敢于直面问题、敢于触及矛盾、敢于挑战不可能。提高执法效能,做到敢战能胜、敢战必胜。努力打造一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保铁军。
二、主要目标
将2021年作为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制度建设年,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建立起完善的生态环境执法制度体系。
一是固化完善现有制度。动态调整执法事项目录,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统筹区域交叉执法检查,落实举报奖励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细化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普法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正面清单制度,明确清单的编制、公开、实施和调整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执法管理制度。建立履职责任制,制定可量化的执法履职评估办法。统筹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建立现场检查计划制度。推行非现场执法模式,强化利用在线监控设备进行远程监管。建立专案查办制度,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强化执法和监测联动机制,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改措施跟踪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加强全省执法责任制建设
1.建立执法事项目录。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三定”规定等,对执法事项进行清理并编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按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建立年度动态调整机制。(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2.完善履职责任制度。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公布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对作为第一责任层级的执法事项,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公开履职方式,细化工作流程,强化内部监督,明确问责办法。省生态环境厅将选择部分市、县开展执法履职评估试点,制定可量化的执法履职评估办法。(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3.执行执法检查计划制度。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科学统筹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所有现场检查任务,结合监管执法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国家、省级安排的专项执法活动纳入现场检查计划。年度及每月现场检查计划应在每年3月底前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因上级临时部署重大执法行动等特殊情况,应对现场检查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并备案。(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4.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以“两微”平台、新闻媒体、服务窗口等为补充,拓展公示渠道。强化事前公开,主动公开检查计划;规范事中公示,亮明执法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加强事后公开,及时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明确公示的内容、标准、格式,规范公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及撤除程序。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加强考核并明确责任追究。(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5.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强化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移动执法系统使用作为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主要手段,同时进一步规范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2022年底前,在执法工作中要做到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全面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程实时留痕、全过程记录。(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6.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1年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工作实际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对适用自由裁量权的事项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鼓励有条件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省级裁量规则和基准细化量化,进一步压减自由裁量权。推动行政裁量系统升级,逐步实现裁量电子化。(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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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完善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2021年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建立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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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案件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说理明晰等方面挖掘案例的典型性、前瞻性,提炼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行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案例发布的业务审核、法律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加强案例发布宣传,扩展案例应用,定期组织汇编。(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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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健全执法普法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以现场检查环节为重点,以推进说理式文书为突破,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利用面对面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普法。开展“送法入企”活动,与企业集团、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环境守法培训,发放环境普法读本。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重点要针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帮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普法培训。对区域典型行业或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组织专家集中把脉会诊,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帮助企业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二)完善现有工作机制
9.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落实现场检查计划,将全部检查对象纳入名录库并进行分类管理。日常监管执法要统筹整合检查对象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管理水平、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信访投诉等信息,设置不同的检查比例。专项监管执法活动,按照专项检查对象和时间要求,也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执法人员按业务专长分类标注,将专家和专业机构分类加入。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制度。将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0.完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2021年6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常态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明确清单编制、审定、公开程序,实施动态调整。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只开展非现场监管,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现场检查;细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减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鼓励实施多部门联合激励。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制定本地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1.完善非现场监管方式。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省生态环境厅建立非现场监管程序规范,明确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研究利用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和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科学建立大数据采集分析、违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程序,明确启动现场检查的衔接机制。推进完善法规和标准,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处罚。(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2.完善区域交叉检查制度。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统筹调用行政区域内执法力量,以交叉检查方式定期组织开展监督帮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对交叉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后统一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持续督促整改到位。(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
13.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出台举报奖励制度,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明确获奖条件,细化奖励标准,积极探索互联网支付新模式,简化发放流程,丰富奖励形式。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各地要切实落实奖励经费保障。(责任部门: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4.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机制,联合制定线索通报、提前介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程序,推动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和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加大部门联合培训力度,加强“以案释法”和交流借鉴。依法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责任部门: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三)建立健全新执法机制
15.建立专案查办制度。2021年,在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开展专案查办制度试点。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配备精干执法力量成立专案组,加大资源投入和后勤保障。涉及其他部门的,应采取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等方式。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技术、法律支撑。2022年,在全省全面开展专案查办工作,到2023年底,建立全省专案查办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库,逐步形成制度完善的专案查办工作体系。(责任部门: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
16.建立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机制。依据环境执法需求制定执法监测计划,将执法监测经费纳入执法工作预算。按照《关于明确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的通知》(监测函〔2021〕1号)精神,加强省驻市监测机构对所在市执法工作的支持,探索适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执法垂直管理模式的县区级“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责任部门: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17.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积极与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职责分工,推动联合发文,建立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通报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边界清晰的执法职责体系,实现行业监管责任与综合执法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积极依法查处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的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的问题。(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
18.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2021年,在大庆市开展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试点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评估、整改措施跟踪等工作。利用第三方服务加强遥感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运用,为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智库建设,邀请专家、律师与重大复杂案件办理,为高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专业支持。2022年底前,逐步在省本级及其他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任务较重、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开展第二轮试点,到2023年底,探索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
四、工作要求
制度建设总体工作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省厅综合处、法规处、财审处、监测处等有关处室要根据职责分工在制度制定和实施等工作中予以支持。
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制度建设、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的重要意义,将制度建设作为提高执法效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地方实际细化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各项要求。